在自家门口装监控可以么?看到这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时间:2022-04-01 20:4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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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大门上安装监控,摄像头对着门外的公共走廊,邻居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自家大门的门锁常遭人破坏,为了保护自家的人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一房主便在自家的大门上安装了监控,摄像镜头对着大门外的公共走廊,此举引起邻居房主的反感、厌恶,直至极力反对。
邻居房主以监控摄像镜头对准大门外的公共走廊,其家人及亲戚朋友的行踪均能被捕捉到,以形成骚扰性监控,侵犯其隐私权等为由,要求安装监控的房主拆除监控。
而安装监控的房主则表示,安装的摄像头拍摄的是公共区域,并没有侵犯邻居一家的隐私。双方矛盾无法化解,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哪知,这一纠纷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级法院,历时五年,打了五场官司。那么,在邻里间共用的公共区域内,彼此是否独立享有隐私权?自行安装监控,拍摄的是公共区域,邻居能否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拆除?
监控摄像头引发邻里纠纷
现年50岁的顾勇毅与52岁的董俊峰,分别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某幢305房和304房(以下分别简称“305房”“304房”),两家是邻居。成为邻居之初,两家虽说没有太深的交情,但也能和睦相处。
顾勇毅所住的305房和董俊峰所住的304房的大门外是一条公共走廊,走廊宽约1米。305房与304房的外门处于公共走廊同一尽头,305房的大门位于公共走廊边长较长的一侧,304房的大门位于公共走廊边长较短的一侧,两家的防盗大门门轴均位于靠近直角顶点处,开启方向均是向室外开启,两家呈直角位相邻状态。其中,304房的大门共有两道房门,外侧安装有一道向室外开启的不锈钢防盗大门、内侧安装有一道向室内开启的木门。
2013年下半年,董俊峰发现自家大门的锁常被人破坏,这让他十分气愤。为了保存证据,抓住搞破坏的人,董俊峰便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一个安装在楼道一端顶上对着自家和顾勇毅家的外门,一个安装在自家窗外对着顾勇毅家阳台。
家人在自家窗台上的一举一动,都被董俊峰家的监控探头拍了下来。家人何时出门,何时进门,家里来个亲戚朋友,董俊峰家的监控也都能捕捉到……这让顾勇毅十分恼火,要求董俊峰立即予以拆除。而董俊峰认为,其安装监控,只是为了抓住搞破坏的人,并不是要侵犯顾勇毅家的隐私权,不同意拆除,双方由此引发矛盾。
2013年12月4日,在双方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顾勇毅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董俊峰拆除两个摄像头。后经法院调解,董俊峰也认识到,安装的两个摄像头,一个监控安装在公共空间,一个监控直接对着顾勇毅家的阳台,确实有些过分,便同意拆除,并支付补偿款1017元给顾勇毅。
矛盾至此,本以为就此得到解决。可是,过了一段时间,顾勇毅突然发现,董俊峰在其家外门天花板上又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门前的公共区域依然在监控范围之内。顾勇毅认为,董俊峰安装的这个监控,依然侵犯了自家的隐私权,再次要求董俊峰拆除。而这次,董俊峰表示自家安装的摄像头拍摄的是公共区域,并没有侵犯顾勇毅一家的隐私,同样不同意拆除。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并多次报警,但未能解决。顾勇毅出于无奈,第二次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这次纠纷,经法院调解,表面上也得到了解决。虽说监控安装在外门天花板上,但毕竟是安装在房外,董俊峰安装的理由也不是十分充分,因此,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董俊峰拆除了该摄像头。
两审均认定不构成侵权
两次安装监控,都因有些理亏,不得不予以拆除。但是,搞破坏的人还没抓住,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监控不装是不行的。董俊峰思来想去,认为监控装在房外不行,那安装在自家房内,应该没有问题了吧。
于是,2014年10月20日,董俊峰在自家大门的内门木门上安装了一个猫眼摄像头。就这样,304房大门处的木门关闭时,猫眼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固定,但随着木门的开关,摄像范围则发生变化,当木门开启时,拍摄到的是304房自家的厨房。木门关闭时,304房和305房大门外的整个公共走廊均在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之内。进出305房时,人们的进出行为都能被摄像头拍摄到,但305房的室内情况不能被摄像头拍摄到。
在打了两次官司后,依然不听劝阻,又第三次安装监控,董俊峰的行为彻底激怒了顾勇毅。这次,顾勇毅觉得没必要和董俊峰多费口舌,在发现董俊峰安装监控后,他再次以董俊峰在304房大门的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肖像权为由,向天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董俊峰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
董俊峰则认为,其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监看谁破坏其大门,他没有将猫眼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并不侵犯顾勇毅一家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董俊峰在304房大门的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属实,但关于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顾勇毅的肖像权、隐私权问题,应具体分析。
第一,猫眼摄像头的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虽然进出305房人员的进出行为能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但305房的室内情况不能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众所周知,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因此,董俊峰上述行为并未侵犯顾勇毅的隐私权。
第二,猫眼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进出305房人员的进出情况,顾勇毅作为305房的产权人,其进出305房时也会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肖像。
尽管如此,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董俊峰将猫眼摄像头拍摄到的顾勇毅的肖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顾勇毅亦确认其至今未发现董俊峰将视频给其他人或对外宣传,因此,董俊峰上述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情形,目前并未侵犯顾勇毅的肖像权。
综上,天河区法院认为,董俊峰在304房大门的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并未侵犯顾勇毅的隐私权,目前也未侵犯顾勇毅的肖像权,顾勇毅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顾勇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顾勇毅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顾勇毅称,一审法院以“公共场所无隐私”来断案是错误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概念,人们进入公共场所固然要让渡大部分隐私权益,但仍有部分隐私期待,存在隐私利益。一审把隐私和“公共”或“私人”联系起来,注重物理界线,忽略了许多重要隐私需求如信息保有等方面的需求,要知道,这些都与物理界线毫无关系。隐私权包括个人隐私不被公开,还有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侵扰的权利。董俊峰用猫眼摄像头拍摄,监视他人门口、走廊,形成骚扰性监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具备三个要件,就构成隐私侵权,即: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扰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扰行为侵扰了他人住所、居所、私人场所的安宁或者侵扰了他人心理或精神上的安宁;三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扰行为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董俊峰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顾勇毅还增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
董俊峰没有提出新的答辩意见,表示同意一审的判决。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顾勇毅虽上诉称董俊峰在自家木门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但本院审理期间,顾勇毅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顾勇毅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顾勇毅在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015年9月22日,广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再审最终改判
二审判决后,顾勇毅依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判令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董俊峰停止用摄像装置监控其进出住所的侵权行为。同时要求判令董俊峰赔偿其在本案诉讼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2016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顾勇毅的申请符合再审的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在再审阶段,顾勇毅提出,隐私权应包括公民全部不愿意让人知道的私人活动信息。一审判决认定“公共场所无隐私”是错误的。董俊峰的行为侵扰了他人心理上、精神上的安宁,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规定。
董俊峰辩称,摄像监控的范围属于公用场所,安装目的是防止有人破坏自家大门的门锁,而不是刻意监控对方。他没有窥探对方出行情况的动机,更不存在传播、扩散的行为,对顾勇毅没有负面影响。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受侵害。董俊峰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顾勇毅出入住宅的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了顾勇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顾勇毅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董俊峰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董俊峰辩称“没有将拍摄视频提供给他人或外传而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为监控摄像装置拍摄范围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具有公开性,以此判定董俊峰的行为没有侵权错误,应予以纠正。对于顾勇毅要求董俊峰补偿其诉讼成本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相邻而居,应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平息纷争,重归和睦相处。
综上所述,近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判决董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摄录顾勇毅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如何判断是否侵害他人隐私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本案中,认定董俊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一是顾勇毅进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二是董俊峰保护财产安全时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三是相邻住户在大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第一,关于顾勇毅在住宅门口的活动信息是否属于隐私的问题。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关于董俊峰保护财产安全时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问题。
本案中,董俊峰在住宅门锁被数次毁坏后,采取在内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方式进行防范,动机在于保证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
第三,关于相邻住户在大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的问题。
该摄像监控装置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悉相邻住户日常进出的全部信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顾勇毅曾先后多次通过起诉、报警等方式,强调对进出住宅情况处于被摄录状态的极度反感,但董俊峰仍反复坚持这一做法,且持续对相邻住户形成侵扰,影响其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
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有不少人会在家中及四周安装监控,这一做法为自身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由此引发的邻里矛盾也不少。在我国法律中,关于个人能否安装监控,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规定。在相邻关系中,安装摄像头关键还是要看邻居能否接受,并且是否介意自己的行踪被拍到。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是对方舒不舒服。“如果摄像头架在那边,对方觉得监视他走出走进的情况无所谓,这当然不侵犯隐私。但如果邻居觉得,因安装监视使我的行踪信息被你掌握了,感到不安全、感到不舒服了,那么我个人认为最好还是拆除。如果协商不成,邻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拆除,以免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干扰。”该法律人士说。
因自家大门的门锁常遭人破坏,为了保护自家的人身、财产免受不法侵害,一房主便在自家的大门上安装了监控,摄像镜头对着大门外的公共走廊,此举引起邻居房主的反感、厌恶,直至极力反对。
邻居房主以监控摄像镜头对准大门外的公共走廊,其家人及亲戚朋友的行踪均能被捕捉到,以形成骚扰性监控,侵犯其隐私权等为由,要求安装监控的房主拆除监控。
而安装监控的房主则表示,安装的摄像头拍摄的是公共区域,并没有侵犯邻居一家的隐私。双方矛盾无法化解,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哪知,这一纠纷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级法院,历时五年,打了五场官司。那么,在邻里间共用的公共区域内,彼此是否独立享有隐私权?自行安装监控,拍摄的是公共区域,邻居能否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拆除?
监控摄像头引发邻里纠纷
现年50岁的顾勇毅与52岁的董俊峰,分别住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某小区某幢305房和304房(以下分别简称“305房”“304房”),两家是邻居。成为邻居之初,两家虽说没有太深的交情,但也能和睦相处。
顾勇毅所住的305房和董俊峰所住的304房的大门外是一条公共走廊,走廊宽约1米。305房与304房的外门处于公共走廊同一尽头,305房的大门位于公共走廊边长较长的一侧,304房的大门位于公共走廊边长较短的一侧,两家的防盗大门门轴均位于靠近直角顶点处,开启方向均是向室外开启,两家呈直角位相邻状态。其中,304房的大门共有两道房门,外侧安装有一道向室外开启的不锈钢防盗大门、内侧安装有一道向室内开启的木门。
2013年下半年,董俊峰发现自家大门的锁常被人破坏,这让他十分气愤。为了保存证据,抓住搞破坏的人,董俊峰便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一个安装在楼道一端顶上对着自家和顾勇毅家的外门,一个安装在自家窗外对着顾勇毅家阳台。
家人在自家窗台上的一举一动,都被董俊峰家的监控探头拍了下来。家人何时出门,何时进门,家里来个亲戚朋友,董俊峰家的监控也都能捕捉到……这让顾勇毅十分恼火,要求董俊峰立即予以拆除。而董俊峰认为,其安装监控,只是为了抓住搞破坏的人,并不是要侵犯顾勇毅家的隐私权,不同意拆除,双方由此引发矛盾。
2013年12月4日,在双方矛盾无法调和的情况下,顾勇毅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要求董俊峰拆除两个摄像头。后经法院调解,董俊峰也认识到,安装的两个摄像头,一个监控安装在公共空间,一个监控直接对着顾勇毅家的阳台,确实有些过分,便同意拆除,并支付补偿款1017元给顾勇毅。
矛盾至此,本以为就此得到解决。可是,过了一段时间,顾勇毅突然发现,董俊峰在其家外门天花板上又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门前的公共区域依然在监控范围之内。顾勇毅认为,董俊峰安装的这个监控,依然侵犯了自家的隐私权,再次要求董俊峰拆除。而这次,董俊峰表示自家安装的摄像头拍摄的是公共区域,并没有侵犯顾勇毅一家的隐私,同样不同意拆除。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并多次报警,但未能解决。顾勇毅出于无奈,第二次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这次纠纷,经法院调解,表面上也得到了解决。虽说监控安装在外门天花板上,但毕竟是安装在房外,董俊峰安装的理由也不是十分充分,因此,双方再次达成调解协议,董俊峰拆除了该摄像头。
两审均认定不构成侵权
两次安装监控,都因有些理亏,不得不予以拆除。但是,搞破坏的人还没抓住,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还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监控不装是不行的。董俊峰思来想去,认为监控装在房外不行,那安装在自家房内,应该没有问题了吧。
于是,2014年10月20日,董俊峰在自家大门的内门木门上安装了一个猫眼摄像头。就这样,304房大门处的木门关闭时,猫眼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固定,但随着木门的开关,摄像范围则发生变化,当木门开启时,拍摄到的是304房自家的厨房。木门关闭时,304房和305房大门外的整个公共走廊均在摄像头的监控范围之内。进出305房时,人们的进出行为都能被摄像头拍摄到,但305房的室内情况不能被摄像头拍摄到。
在打了两次官司后,依然不听劝阻,又第三次安装监控,董俊峰的行为彻底激怒了顾勇毅。这次,顾勇毅觉得没必要和董俊峰多费口舌,在发现董俊峰安装监控后,他再次以董俊峰在304房大门的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肖像权为由,向天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董俊峰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
董俊峰则认为,其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监看谁破坏其大门,他没有将猫眼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并不侵犯顾勇毅一家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董俊峰在304房大门的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属实,但关于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顾勇毅的肖像权、隐私权问题,应具体分析。
第一,猫眼摄像头的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虽然进出305房人员的进出行为能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但305房的室内情况不能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众所周知,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因此,董俊峰上述行为并未侵犯顾勇毅的隐私权。
第二,猫眼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进出305房人员的进出情况,顾勇毅作为305房的产权人,其进出305房时也会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肖像。
尽管如此,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董俊峰将猫眼摄像头拍摄到的顾勇毅的肖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顾勇毅亦确认其至今未发现董俊峰将视频给其他人或对外宣传,因此,董俊峰上述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情形,目前并未侵犯顾勇毅的肖像权。
综上,天河区法院认为,董俊峰在304房大门的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并未侵犯顾勇毅的隐私权,目前也未侵犯顾勇毅的肖像权,顾勇毅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顾勇毅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顾勇毅不服,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顾勇毅称,一审法院以“公共场所无隐私”来断案是错误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概念,人们进入公共场所固然要让渡大部分隐私权益,但仍有部分隐私期待,存在隐私利益。一审把隐私和“公共”或“私人”联系起来,注重物理界线,忽略了许多重要隐私需求如信息保有等方面的需求,要知道,这些都与物理界线毫无关系。隐私权包括个人隐私不被公开,还有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侵扰的权利。董俊峰用猫眼摄像头拍摄,监视他人门口、走廊,形成骚扰性监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具备三个要件,就构成隐私侵权,即: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扰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扰行为侵扰了他人住所、居所、私人场所的安宁或者侵扰了他人心理或精神上的安宁;三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扰行为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董俊峰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顾勇毅还增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
董俊峰没有提出新的答辩意见,表示同意一审的判决。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顾勇毅虽上诉称董俊峰在自家木门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但本院审理期间,顾勇毅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顾勇毅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至于顾勇毅在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处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2015年9月22日,广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再审最终改判
二审判决后,顾勇毅依然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判令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判决董俊峰停止用摄像装置监控其进出住所的侵权行为。同时要求判令董俊峰赔偿其在本案诉讼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并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2016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院经审查后认为,顾勇毅的申请符合再审的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在再审阶段,顾勇毅提出,隐私权应包括公民全部不愿意让人知道的私人活动信息。一审判决认定“公共场所无隐私”是错误的。董俊峰的行为侵扰了他人心理上、精神上的安宁,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规定。
董俊峰辩称,摄像监控的范围属于公用场所,安装目的是防止有人破坏自家大门的门锁,而不是刻意监控对方。他没有窥探对方出行情况的动机,更不存在传播、扩散的行为,对顾勇毅没有负面影响。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受侵害。董俊峰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顾勇毅出入住宅的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了顾勇毅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顾勇毅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董俊峰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董俊峰辩称“没有将拍摄视频提供给他人或外传而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为监控摄像装置拍摄范围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具有公开性,以此判定董俊峰的行为没有侵权错误,应予以纠正。对于顾勇毅要求董俊峰补偿其诉讼成本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双方相邻而居,应彼此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平息纷争,重归和睦相处。
综上所述,近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判决董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摄录顾勇毅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如何判断是否侵害他人隐私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本案中,认定董俊峰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综合考虑以下问题:一是顾勇毅进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二是董俊峰保护财产安全时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三是相邻住户在大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第一,关于顾勇毅在住宅门口的活动信息是否属于隐私的问题。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关于董俊峰保护财产安全时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问题。
本案中,董俊峰在住宅门锁被数次毁坏后,采取在内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的方式进行防范,动机在于保证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
第三,关于相邻住户在大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的问题。
该摄像监控装置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悉相邻住户日常进出的全部信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顾勇毅曾先后多次通过起诉、报警等方式,强调对进出住宅情况处于被摄录状态的极度反感,但董俊峰仍反复坚持这一做法,且持续对相邻住户形成侵扰,影响其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
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不断增强,有不少人会在家中及四周安装监控,这一做法为自身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由此引发的邻里矛盾也不少。在我国法律中,关于个人能否安装监控,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规定。在相邻关系中,安装摄像头关键还是要看邻居能否接受,并且是否介意自己的行踪被拍到。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是对方舒不舒服。“如果摄像头架在那边,对方觉得监视他走出走进的情况无所谓,这当然不侵犯隐私。但如果邻居觉得,因安装监视使我的行踪信息被你掌握了,感到不安全、感到不舒服了,那么我个人认为最好还是拆除。如果协商不成,邻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拆除,以免对自己的生活造成干扰。”该法律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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